核定征收并非不用建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你可能说了,我没有建账能力,规模太小。《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到: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既然都说所有企业都要建立账本了,那怎么会有“核定征收”之说?

 

因为《细则》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

 

(三)  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也就是说,大多施行核定征收的,是因为你的账记得实在乱七八糟,缴的税比同行业低太多,所以干脆对你采用核定征收。